無契樓、碎契樓之按揭疑問

無契樓或缺契樓意指業主已遺失整份或部分樓契,又或賣方在交易過程中已不可向買方提供樓契,例如是沒有樓契在手的財務公司因業主拖欠還款而拍賣單位。無契樓的買家雖然未能從賣方取得樓契正本,但由於各項物業相關契約一般會在土地註冊處登記,業主可委託律師透過宣誓而申請補回核證副本。若能取回完整的樓契核證副本,俗稱補契,個別銀行仍會接受按揭申請,但批出的按揭息率及條件很大機會較遜。然而,部分銀行仍然難以接受補契物業,尤其若銀行未能確定補回的樓契是否完整,擔心業權有瑕疵;又或即使補回的樓契已齊全,但亦有銀行擔心認為業權不屬完好而拒絕承按。

聯名買樓方式分為聯權共有(Joint Tenancy)或分權共有(Tenancy in Common),以往兩夫婦愛以聯權共有方式持有物業,俗稱長命契,兩夫婦共同擁有業權,將來如果其中一方先離世,另一半可自動擁有全部業權。分權共有並不相同,業主可按照訂立的業權份額持有物業,例如是兩人各佔一半業權,三人以三、三、四比例又或均等比例分配業權,萬一有其中一位業主離世,業權不會自動轉移至其他業主,而是根據遺產承辦或遺囑處理業權。不過,在現行稅制底下,現時很多夫婦都改以單人名持有物業,以便保留另一半之首置身份再購入物業。

若以分權共有方式持有物業,兩位或以上業主各自擁有所持的業權份額,原則上可自由處理有關業權份額的轉讓,所以較多時由兄弟姊妹、親戚、朋友共同持有物業,萬一意見分歧,業主之間亦可對於所持業權份額擁有決定權。若果幾位業主未能達成共識一致同意賣出單位,其中一方卻決定出售自己持有的業權份額,又或其中一位業主以自己的業權份額抵押予財務公司,以獲取貸款,但最終因拖欠還款而遭財務公司拍賣業權份額,這類承接部分業權的交易,市場稱為碎契樓買賣;若涉及半份業權,則俗稱半契樓買賣。

一般來說,碎契樓或半契樓成交價只能低於市值,折讓幅度可達兩至三成,驟眼看十分著數,但潛在風險卻甚大。碎契樓的賣方一般無法提供樓契,由於沒有完整樓契可作抵押,銀行不會願意提供按揭貸款,故此買家基本上需有足夠資金全數支付樓價。那麼轉投財務公司借貸樓款又是否可行?部分財務公司或會承接這類碎契樓貸款,但信貸高風險較高的關係,利息約達十厘以上,若買家未能拿捏何時可清還貸款,入市成本相當高。

無契樓與碎契樓的分別是,無契樓的買家是購買物業全部業權,碎契樓或半契樓的買家卻並非獲得全部業權,故未有全權處置物業,包括居住權、轉讓或出租物業。例如單位早已由其他業權人居住,碎契樓買家基本上難以取得居住權。購買碎契樓一般為投資人士,主要是心儀其價格明顯低於市值,但若然未能找得擁有餘下業權的業主並達成共識,基本上難施計策,若想出售單位獲利,買家亦需與其他業權人成功協訂出售單位全部業權,方可於市場以市值放售單位。

Centaline Club Quarterly Issue 22:Season 3 / 20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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